星期四, 三月 27, 2008

逻辑问题

引用“北京邮电大学著名电信专家阚凯力教授”的话
“手机是广告媒体吗?如果是广告媒体,那手机用户接收到垃圾短信就不能采取法律行动,如果手机不是广告媒体,那么强迫用户接收的短信就是垃圾的短信。” 
“我们享受的通话或是接发短信的服务都是付费给运营商的,手机用户并且与运营商都签署了相关使用协议的,这种情况下主动权和广告权应该掌握在手机用户手中,那就意味着手机不属于广告媒体。”
这个,生意的事情,该多做一些假设,全面思考才是。

我的看法是: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国家是否定义“手机是不是广告媒体”,而是,我们可不可以通过手机做广告——如果我们可以,那么,手机就可以被称为广告媒体;反之,反之。

(敢问专家:有什么天生是媒体的啊!)

那么,我们可以不可以呢?

如果没有其他行政或者什么干预,如果手机用户可以自己做决定,这个问题就容易回答了: 只要经过手机用户的允许,广告公司就可以通过手机发布广告——“我的地盘,听我的”啊。

手机用户是否允许,这就是用户个人喜好、成本收益分析之类的问题了——如果看一定的广告,可以免一定的花费、甚至免费用手机,一定会有人愿意接收手机广告的。这,是Google通过广告成就其帝国大业的前提之一,也是国内外开展手机移动营销的基础假设。

治理垃圾短信,我全力支持。这篇文章,只是觉得著名电信专家的说法不妥。

另外,我体会到Twitter和blog的不同了:Twitter 是一个点,blog是一条线,或者,blog要讲明白一个问题,Twitter要讲一句话。

还有,Google Docs的post to blog有够烂,我还得跑来这里修改。

更新:
我是不知天高地厚的。一年多前,我对媒体等开始感兴趣,偶尔看些报道和分析。那次看到这位专家的发言,就写了上面的文章。

还有一次,我在博客里非议了唐逸先生。后来,我再看唐先生的《汉语文化读本》,大受教。尤其是附录的《现代汉语问题》,堪称美文,然其忧患意识又不止美文,实在是值得所有关心汉语的朋友阅读。

那时,我意识到,自己曾经是求人太甚,攻其一点不及其余,真的不知天高地厚。

于是我又想到这篇文章中对这位专家的反驳。不过,再次看自己的文章,我觉得我是对的,没有必要对本文的观点进行修正。那位专家的确在本末倒置的谈问题。

再次点击那条新闻,发现是央视批评分众无线的运动之一。这几天我才知道,那次之后,江南春就解散了分众无线。利益纠葛,盘根错节,我这样的门外汉,不说那么多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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